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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落户

项目事项名称:  收养子女落户
 项目事项编号:  J01025
 主办部门:  公安局
 项目类型:  
 审批依据与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第6条,第7条,第9条中的规定 
 申报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审批程序: 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目录: 《居民落户审批表》
《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0元(公安局)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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