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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业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经办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社保,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计生,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计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指导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民政,农业,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农村相关集体参保有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新农保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第五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县政府利导下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向村屯延伸。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 效率和水平。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如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付。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享受待遇等相关信息,与金融机构结算对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草拟预决算报告,办理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向参保人打印个人帐户清单及负责日常统计,内控稽核,宣传咨询和受理举报等工作。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参保人的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等进行初审,建立参保人员参保档案,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乡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民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也可有由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年缴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统一适时调整。
  第九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社会公益组织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政府补贴。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不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 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超过500元以上缴费的参保人只按照500元缴费档次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岁的农村居民不缴费,其他参保人员缴费缴至60周岁。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人员年龄距离领取要老金15年以上,中断缴费后又不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领取要老金年龄时,一次性退回帐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应参保而未参保,在达到60周岁前又自愿参保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是否享受村集体补助由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50%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特殊困难缴费群体,据实核定后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本办法参保的缴费基础上,根据其任职年限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
  经办机构按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农保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实帐管理,记录终身。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有下列部分构成:
  (一)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社会公益组织等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三) 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 其他收入和利息。 
  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和挪做他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的个人帐户,并按本办法的缴费标准缴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本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已参保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原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业务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出国出境定居,户籍发生变化的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
  第十九条 新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厅定期发布。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享受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语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
  (二) 本办法实施时距离60周岁不足15年,年满60周岁并在本法实施后连续缴费的;
  (三)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本人户籍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服务站审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农村户籍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需缴费,按前款程序审批后可以按月享受基本保险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本村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明,通过起户籍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养老表现关系注销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手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定期对已领取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同意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同意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挤占,挪用。
  要建立同级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在省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通过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加强内部管理,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新农保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新农保参保人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每年12月要在行政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支付符范围。
  (一)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二) 已参保达到领取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支付;
  (三) 参保人员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
  (四) 其他按规定由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东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东政发〔2009〕41号)参保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新参保帐户,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折算参保年限,并继续缴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东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东政发〔2009〕41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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