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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08 14:15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突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1.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3.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严禁销售企业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 
  5. 严禁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认证电动自行车; 
  6. 严禁销售、使用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7.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影响人员疏散区域内停放及充电; 
  8. 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9.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车辆电池进楼入户; 
  10. 严禁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11. 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车棚; 
  12. 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3. 严禁挪用、损坏电动车充电棚消防设施、器材; 
  14. 严格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项目建设,加强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 
  15. 外卖、快递等配送平台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骑手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和督促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居民应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组织清理。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东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丰县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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